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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件与两个民事裁定书

1999-10-12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刘希全 我有话说

八月十七日本报发表了题为《如此审理,真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吗?》的记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在审理昆明大观干休所(原告,简称干休所)与山东省临沂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被告,简称农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中违反法定程序方面的问题,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越权受理案件;对被告因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而依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依法予以裁定;对被告提出的回避申请复议书,至今未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法院调整合议庭人员,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三日内告知被告,也没有顺利开庭时间,等等,进行了报道。

那么,此案目前如何呢?

八月二十六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书:

“一、撤销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一九九九)五法民二初字第一一六号民事判决;

二、将该案移送本庭审理。”

五华区法院(一九九九)五华民初字第一一六号民事判决书是七月十五日作出的,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定“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同是八月二十六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下达了另一民事裁定书,也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一、撤销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一九九九)五华民二初字第一一五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两个案件有什么关系吗?

山东省临沂市鲁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沂市鲁明公司和生资公司共同租赁了昆明大观干休所的综合楼,后与干休所发生了纠纷,分别被告上了法庭(两案法院同日受理)。原告诉鲁明公司一案的诉讼标的是六十八万元。鲁明公司向本报及有关部门反映,认为五华区法院无权受理此案,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移交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有关法律规定,特别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决定》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定得非常明确和清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五十万元(含本数)至一千万元人民币的经济纠纷案件”、“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所在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除此之外,鲁明公司还反映说,法院审理此案,庭前没有告知合议庭成员名单;增加鲁明公司云南山航孔府家酒店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法院应送达诉讼文书副本,也应留出十五天的答辩期,更应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但这些法院都没有做。为此,酒店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送达诉讼文本副本等,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没有得到回音,法院在未做出任何裁定的情况下仍如期开庭。

更让人莫名其妙的是,法院在没有通知酒店、没有任何的变更手续和理由的情况下,不知为何,在今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判决书中,将酒店变更为第三人,等等。

以上情况,据记者调查,属实。

目前,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审理正在进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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